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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05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推进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制定本方法。
一、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3个等级(Ⅰ级风险最低,Ⅲ级风险最高)。
(一)指标界定。
1.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分为严重和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两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2)已确认对人致癌的化学有害因素(GBZ 2.1中标注“G1”的物质);
(3)电离辐射(Ⅲ类射线装置、Ⅳ类和Ⅴ类密封源、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及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除外);
(4)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2.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标准,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划分为符合与不符合两类。
3.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分为接触人数50人以下和50人及以上两类。接触人数应涵盖本单位、劳务派遣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二)风险分级方法。
根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分析,按照表1进行分级。
表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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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
因素性质 |
接触水平 |
接触人数(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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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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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职业病
危害因素 |
符合 |
Ⅰ级 |
Ⅰ级 |
|
不符合 |
Ⅱ级 |
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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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职业病
危害因素 |
符合 |
Ⅱ级 |
Ⅲ级 |
|
不符合 |
Ⅲ级 |
Ⅲ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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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与接触水平的4种组合情形,分别统计接触总人数,并确定相应风险等级,以最高风险等级作为风险分级的最终结果。对于同一岗位内性质相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接触人数仅统计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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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前述报告的用人单位,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其中,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为Ⅲ级,一般的为Ⅱ级。
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情况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B级、C级3个等级(A级最优,C级最差)。
(一)评估内容。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评估内容。内容应涵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应急救援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并根据评估内容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重要程度设定分值,同步设置必要的关键项。
(二)评估方法。
通过查阅档案资料或现场核实等方法对用人单位近3年的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情况计算得分,最终采用百分制对所得分值予以标化。标化得分=实际得分/满分分值×100,并保留一位小数。关键项作为否决项,若不符合直接评估为C级。
(三)评估结果。
根据最终标化得分值,将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C级(70分以下)。
三、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确定
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确定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见表2),分为甲、乙、丙3个类别,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风险最高。用人单位近3年发生2例及以上职业病,或受到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的,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为丙类。
表2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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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 |
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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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
Ⅱ级 |
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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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 |
甲类 |
甲类 |
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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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 |
甲类 |
乙类 |
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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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 |
乙类 |
丙类 |
丙类 |
四、动态调整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3年开展1次。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和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综合风险评估方法进行适当调整。